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经办篇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10-23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02     字体:[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