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11-26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08〕4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4.法律法规名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发〔2001〕9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九)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9〕23号;条款号:附件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4项“防控地下室建设审批”,下放后的实施机关:设区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
实施机构 | 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人防告知函 | |||||||
结果样式 | 人防告知函--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随本表附后 | ||||
1、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 1 | |||||||
2、 规划设计条件; | 1 | |||||||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李顺意、宋佳 | 0.5个工作日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张岩 | 1个工作日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长夫 | 1个工作日 | |||||
尾环节 | 办结 | 李顺意、宋佳 | 0.5个工作日 |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
审查标准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通办范围 | 否 | |||||||
预约办理 | 是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宫市东进街2号南宫市行政审批局一楼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 |||||||
咨询电话 | 0319-5050000 | |||||||
监督电话 | 0319-5050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