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宫市城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4-09-02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联系人:王建 | 联系电话:13831951138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51001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2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3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5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09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0 | 对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没有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1 | 对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2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3 | 对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4 |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5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6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8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19 | 对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2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29 | 对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0 | 对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2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3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4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5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6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7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8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39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1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2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经过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3 |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4 | 对擅自占用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5 | 对损毁绿地、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6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7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侵占绿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8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49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0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1 | 对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2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4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5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6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相关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5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维护和养护责任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3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4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市区范围内)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66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67 | 对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68 | 对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69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70 | 对违反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71 | 对在路沿石以上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72 | 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日 | 无 | |||||||
15107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7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75 | 对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76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151077 | 对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78 | 对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超过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1079 | 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2001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 | 行政强制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2002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年7月18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2003 | 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强制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2004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行政强制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1 | 对单位自行负责的附属绿地绿化规划和建设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2 | 对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3 | 对城市道路施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第710号)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4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5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6 | 对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及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7 | 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8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3009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