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沿街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的公告
体裁分类:区域规划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06-20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沿街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的
公 告
为积极做好沿街划拨土地达到自由进入土地市场条件,实现正常交易、抵押和置换等行为,经研究,从即日起沿街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范围
南宫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不含经开区)范围内沿街划拨土地,均可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开展要求
(一)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1.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变更的批准材料;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因划拨土地发生转让,且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办理协议出让。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一致的,直接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要求办理。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由转让前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后,再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要求办理转让和协议出让手续。
3.涉及房屋交易的需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相关网签备案手续。
(三)规划审查
办理协议出让前,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审查,已建建筑物的按现状审查,根据实测情况和规划要求出具规划意见,在出具的意见中要明确日后翻建、扩建需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在审查时,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是否占压“五线”等强制性指标。
三、开展时间
从即日起即可申请办理,集中办理时间到2024年10月底止。
四、工作开展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政策执行。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