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一次性告知制度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4-3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84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业务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五)一次性告知书的出具时间。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针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受理科室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程序、期限、条件、依据等情况对外公示;并将各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手册放置到窗口醒目位置,供服务对象参考。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科室受理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须补正的全部资料要求。

(二)口头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科室受理工作人员应当面向其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方式。在局网站、电子屏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流程图等,供服务对象查阅。并在局网站对服务对象申请的各项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公示。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四、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指南(明白卡)等文本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即指出,并提出修改要求;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时,科室工作人员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热情地帮助联系有关部门。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科室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不熟悉业务以及其他任何借口, 敷衍、怠慢和拒绝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或要求服务对象到局内相关科室去咨询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

五、科室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本部门职责,熟练掌握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运作;

(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全面、准确、及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和《受理通知书》。

六、科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一次性告知”的相关具体内容,切实方便服务对象办事。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