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节假日上街发传单被撞伤,是否算工伤?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4-07-03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案情简介

 

周先生系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从事二手房销售工作。今年五一期间,周先生受主管指派在某路口进行宣传、招揽客户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周先生无责任。周先生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周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周先生受伤时间为节假日期间,受伤地点并非在公司门店,因此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销售人员而言,由于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固定。销售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为实现公司销售任务进行工作,应当认为其受伤时间、地点是工作时间、地点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周先生受伤地点虽然不在公司内部,受伤时间也在法定节假日,但是其受主管指派进行工作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

 

周先生应予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