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4-08-01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22 字体:[大 中 小]
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
一把“保护伞”,
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