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宫市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19〕-87     发布时间: 2019-08-19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4     字体:[  ]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宫市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的

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南宫市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南宫市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根据《邢台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邢台市散煤强化治理三年作战计划》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确保散煤质量达标。

二、工作目标

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散煤质量抽检,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抽检不合格的复检率达到100%,并坚持一次不合格必须进行二次抽检,二次不合格立即停业整顿的原则,确保我市散煤质量达标。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煤质检验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散煤抽检执行标准国家标准GB34169—2017(无烟1号)的规定,全市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供应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加强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建立销货台账、销货合同档案;签订煤炭供销合同,须标明供货数量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向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并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入市边界卡口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针对目前自城西边界特别是凌晨流入我市小三轮、小五轮、农用车散煤的实际,利用邢德线入市治超站加强管控。并适时安排在入市的三条主要高速下道口设置散煤检查站,并成立一个流动检查站,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交警部门负责拦截、查扣运煤车辆(责任部门:市交警大队);交通部门对入市运煤车辆的《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进行检查(责任部门:市交运局);对无《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大型运煤车辆一律由交警部门进行劝返,对小三轮、小五轮、农用车进行查扣(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煤样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对查扣的不合格散煤依法处理,并向发改部门进行移交(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由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煤炭运输目的地大气办,由当地大气办转相应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责任部门:邢台市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分局)。同时,由交警部门负责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账、交运部门负责运煤车辆检查台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网格责任管理,严厉打击流动经营散煤车辆。各乡镇办负责,村村设立散煤管控监督员,建立乡、村两级散煤管控网格责任人;市场监管局明确每个定点煤场具体的网格责任人,织就覆盖全市乡村的散煤管控网络。各乡镇办负责成立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基层所站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每天巡回检查。各乡镇办安排村网格责任人发现本村有流动经营散煤车辆,第一时间上报,按照“就近出动,快速查处”的原则,乡镇办立即组织本乡镇联合执法队伍及时处置。在巡查中或接到村网格责任人上报,发现没有悬挂“定点煤场送货车”标识字样且没有随车附带《服务卡》经核实不是定点煤场合格散煤的小货车、小拖拉机、小三轮车等流动销售散煤的,由所在乡镇办联合执法队伍扣煤扣车,并将扣押的散煤转运至发改部门指定的集中存放点(责任部门:各乡镇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文书,进行煤质检测,并负责与市发改部门进行交接(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属地乡镇责任,坚决取缔非法劣质散煤经营网点。各乡镇办要落实属地乡镇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本乡镇办辖区内出现的定点煤场以外的没有环评手续和相关证照的非法经营散煤的网点,一律取缔。具体分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负责车辆清运、转移煤炭(责任部门:各乡镇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文书,配合将扣押的散煤押运至发改部门指定的集中存放点,拆除地秤,按工作需要进行质量抽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排污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检验确定不合格的散煤,提出处理意见(责任部门: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负责断电(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执法部门对劣质散煤经营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任部门:各执法单位)。同时,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不符合市政府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五)强化“禁煤区”管理,加大监督监管力度。一是城区“禁煤区”范围内(东至106国道、西至五一路、北至普彤街、南至南环路)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全面禁煤。由凤岗办和所属乡镇办负责巡查,一经发现,严格按关于非法经营网点的部门分工,查处取缔。二是对非法运输散煤特别是进入“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内的车辆,各乡镇办依法负责控制组织执法查扣,查扣后的处置按流动经营散煤车辆分工落实。同时,交警、交运、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内,一经发现,立即查扣,依取缔非法经营网点的部门分工执行。(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分局)

(六)强化质量抽检,严格管控煤质。严格执行散煤抽检执行标准国家标准GB34169—2017(无烟1号)、DB13/2081-2014的规定,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增加散煤抽检批次和频率,对经抽检并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处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散煤经营资格。同时,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落实煤炭经营、燃煤使用单位质量管控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管控合力。全市确定保留的合法煤点,要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并落实好进货查验、环保苫盖等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燃煤使用企业主体责任,燃煤使用企业要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落实煤质检测和信息报备。对城区“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内全面禁煤,由凤岗办负责城区禁煤区及实施煤改气村庄巡查监管,实现居民散煤清零(责任部门:凤岗办);各乡镇办负责其他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的居民散煤清零(责任部门:各相关乡镇办);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煤区范围内的商户、沿街门店的散煤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商铺、门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执法(责任部门: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分局);发改部门要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煤点落实煤质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帐、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反环保法规的违法行为,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销货台账,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责任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分局)

(八)强化归口管理,严格管控劣质散煤处置。各乡镇办、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由发展改革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严防再次流入市场造成“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九)加强散煤经营点环境治理。各乡镇办要结合“散乱污”清理整治,加强对定点煤场内进棚储存经营、路面硬化、进出口喷淋设施、苫盖到位、扬尘治理等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环保设施使用到位,经营无扬尘出现。对发现的违反环保规定的,及时处罚处置。(责任部门:各乡镇办)

四、实施时间

从即日起至年底,贯穿全年始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联防联控。进一步发挥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散煤治理,市劣质散煤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总牵头,生态环境、城管、交运、交警、各乡镇办等单位要全力做好各自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落实各乡镇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市、乡、村三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调度,做好信息反馈。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月报告制度,每月30日前,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向市劣质散煤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池;联系电话:5265195)报告本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我市散煤强化治理政策、措施。同时,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引导群众有奖举报,提升公众对劣质散煤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劣质散煤,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