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19-09-18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华 男 43岁 电话:18931853351 工作单位:南宫市四友养殖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661号 身份证号:130503197610240333

当事人南宫市四友养殖有限公司跨省引进雏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8月28日上午,我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一队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宫市四友养殖有限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后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后查明南宫市四友养殖有限公司2019年7月25、26、27日跨省分三批从山东德州平原县坊子乡(镇)坊子村引进18万只雏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认为:南宫市四友养殖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之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送达刘华本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 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没许可证04085010)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一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