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9-09-24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91     字体:[  ]

事项类型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办理层级 服务渠道 时限要求 风险等级
社会保险
登记
100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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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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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
1003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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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参保单位(项目)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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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参保单位(项目)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社保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78号)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在企业注销过程中,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信息,对经与税务部门核验没有在途缴费或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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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
1006 参保单位职工增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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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参保单位职工减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共享的信息,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1008 项目参保人员增加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十八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1009 项目参保人员减少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十八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1010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省、市、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
登记
101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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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十条【社会保险信息维护】:……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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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十条【社会保险信息维护】:……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一条【主动受理登记】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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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2015 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上报前应经过公示……。
2.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完成后,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3.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于每年初向登记征缴环节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情况……。第二十八条:我省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进行本年度初始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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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撤销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上报前应经过公示……。
2.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完成后,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3.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于每年初向登记征缴环节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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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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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参保单位补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2019 参保单位应缴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20 参保单位退费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21 参保职工补缴申报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一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补缴业务:……。第三十二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中断补缴业务:……。第三十三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差额补缴业务:……。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22 参保职工个人补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可申请办理欠费处理业务:(一)参保人退休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全额补欠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2023 参保职工应缴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可申请办理欠费处理业务:(一)参保人退休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全额补欠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24 参保职工退费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25 灵活就业人员退费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80号)三、退付流程 社会保险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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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居民补缴核定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十八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本着自愿原则,也可以补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2027 集体补助核定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十九条: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于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补助、自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2028 居民退费核定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十九条: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于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补助、自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29 职工个人趸缴核定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次性缴费业务:(一)按政策规定需要趸缴至满15年的;(二)参保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政策规定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2030 退役士兵养老保险补缴核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4号)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养老保险
服务
3031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六十五条:参保人跨省转移时,按如下流程办理:(一)参保人跨统筹转出前,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暂停缴费,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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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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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关系转移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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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30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3035 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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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3036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2.《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42号全文。
5.《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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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3038 职工养老保险多重账户处理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六十条:发现参保人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经办机构要及时通知其暂停缴费(待遇)并办理个人账户归并业务……。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转移后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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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回退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七十七条:转入业务办理过程中,因转入信息错误或不符合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办理手续,需将转入基金退回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前台业务部门发起撤销申请,并将转出地提供的退款银行信息一并传递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办理基金退回手续。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3040 职工退休信息认定 1.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八十条: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持签章后的《河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或《河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及连同证明资料到同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正常退休核准或办理提前退休审批。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七十八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应当提前查询个人权益记录,需办理欠费补缴、应保未保及中断缴费补缴、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归并衔接、延长缴费、延期退休审批以及其他应提前办理的与退休审核(审批)相关事项的,应按本规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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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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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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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6.《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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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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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暂停申请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九十条:每月定期待遇支付前,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注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情况,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信息,据此进行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发放、暂停或恢复。第九十九条: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享受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或供养亲属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未能通过资格认证人员,从次月进行待遇暂停处理。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转移后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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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恢复申请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九十条:每月定期待遇支付前,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注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情况,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信息,据此进行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发放、暂停或恢复。第九十九条: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享受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或供养亲属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未能通过资格认证人员,从次月进行待遇暂停处理。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转移后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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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 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五十九条:参保人死亡办理登记注销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退时同时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企业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第八十五条:纳入省级统筹范围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1998年9月30日前工伤1-4级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亲属符合供养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供养亲属(代理人)到上述人员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供养待遇计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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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社保机构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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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3050 重复领取待遇退回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员(代理人)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退还业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且领取待遇超过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的。(二)重复领取待遇需清退的……办理待遇退还时,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还登记表》,经过审核情况属实的,录入待遇退还表信息……退款款项到账后,财务部门反馈业务部门,标注退款业务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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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 死亡冒领待遇退回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零一条:离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告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中扣除,如多领取待遇金额超过个人账户余额与死亡待遇之和的,前台业务部门生成《告知表》,通知稽核部门对超出部分进行追缴。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七十七条:社保机构核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责令补缴或退还被冒领待遇,不按规定补缴、退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三条:发现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追回后,县级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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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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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 养老保险待遇撤销申请 1.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八十七条:以下事项批准变更后需要调整定期待遇发放标准的,待遇领取人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定期待遇变更手续……。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四十二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的,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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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1.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八十六条:省统一制定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基本养老金、供养待遇等)调整政策……。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四十条:社保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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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一条: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费率管理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全省费率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全省费率浮动核定工作,建立费率浮动跟踪和基金收支运行预警机制,适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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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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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 工伤事故快报与备案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4056 工伤认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第21号第十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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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7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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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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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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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工伤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五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参保单位到待遇核定环节为工伤职工申领相关待遇时,须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确认……。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4061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供养亲属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待遇核定环节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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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 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申请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五十七条:工伤职工在省内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变更参保单位的,需填报《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审批后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4063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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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六十二条: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长期居住地选择1-2所当地协议机构作为工伤治疗机构,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表8-1),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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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 工伤职工医疗申请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六十三条: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协议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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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 工伤职工康复申请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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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七十五条:参保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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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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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服务
4069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报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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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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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服务
4071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倒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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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服务
4072 工亡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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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 工伤保险待遇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七十九条:暂停、停止、恢复、调整、补退各项定期待遇或复查后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发生变化涉及待遇变更调整的,参保单位及时填报《工伤保险伤残待遇调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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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八十条:全文。 省、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失业保险
服务
5075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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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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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服务
5077 失业保险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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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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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服务
5079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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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 援企稳岗补贴申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发〔2017〕68号)三、调整援企稳岗政策(一)将现行援企稳岗政策中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转岗培训补助统一整合为稳岗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供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接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冀政办字〔201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20号)二、关于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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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县 经办大厅 限时办结
失业保险
服务
5082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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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 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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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 失业保险待遇多领退回 1.《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4号)第三十八条:审计稽核发现多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退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多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金额,录入待遇退回信息,打印《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失业人员或亲属通过银行办理退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倒退款后,相关材料归档。 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信息查询 6085 单位参保证明开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参保人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要求经办机构为其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二)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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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 个人参保证明开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参保人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要求经办机构为其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二)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
省、市、县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信息查询 6087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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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经办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九十七条:社保机构应拓展个人权益记录告知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移动终端等多种途径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
省、市、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6088 个人权益单邮寄或电子权益单网上推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每年进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邮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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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 个人权益异议受理 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五)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为其进行业务纠错和数据维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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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查询 6090 业务进度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省、市、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6091 业务档案查询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省、市、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6092 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试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省、市、县、基层平台 经办大厅 即时办结
社会保障卡
服务
7093 社会保障卡申领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限时办结
7094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省、市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社会保障卡
服务
7095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7096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7097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7098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7099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社会保障卡
服务
7100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即时办结
7101 社会保障卡补换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限时办结
7102 社会保障卡注销 市、县 社保卡服务网点 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