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19-11-01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  ]

对应部门主要职责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科室(单位)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是否为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1-0000   对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或者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
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2-0000   对故意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故意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造成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申领新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颁证机构并声明作废,重新申领证件。”
执法
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3-0000 对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执法
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4-0000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处罚; 执法
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5-0000 对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法
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6-0000 对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执法
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7-0000 对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8-0000 对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09-0000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10-0000 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11-0000 对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项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12-0000 对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项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CF-013-0000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  
(七) 11130581000222148Q-CF-014-0000 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  
(七) 11130581000222148Q-CF-015-0000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律师名义执业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从业的人员  
(六) 11130581000222148Q-CF-016-0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六) 11130581000222148Q-CF-017-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  
(七) 11130581000222148Q-JF-001-0000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自然人    
(七) 11130581000222148Q-JF-002-0000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以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收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  
(六) 11130581000222148Q-JL-001-0000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节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六) 11130581000222148Q-JL-002-0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奖励   行政奖励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  
(五) 11130581000222148Q-JC-001-0000   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旬职责:(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JC-002-0000   调阅、审查被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二)调阅、审查被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其他有关资料。” 执法部门  
(五) 11130581000222148Q-JC-003-0000   责令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三)责令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执法部门  
(五) 11130581000222148Q-JC-004-0000   行政执法证件年检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年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安排,分级组织实施。年检与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结合进行,凡本年度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补考合格的,通过年检,在行政执法证件上标注年检通过标志。无下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考试和补考不合格的、省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未经处理的,不予通过年检。有行政执法过错已经处理的,视处理结果确定年检是否通过。” 执法人员  
(五) 11130581000222148Q-JC-005-0000   对不按规定参加《罚没许可证》年检的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退回罚没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责任人所在执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部门  
(八) 11130581000222148Q-JC-006-0000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公证与仲裁管理股 公证与仲裁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公正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公证机构、公证员  
  11130581000222148Q-JC-007-0000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  
(七) 11130581000222148Q-JC-008-0000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  
(七) 11130581000222148Q-JC-009-0000 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七) 11130581000222148Q-JC-010-0000 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2010年4月7日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六) 11130581000222148Q-JC-011-0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六) 11130581000222148Q-JC-012-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   行政检查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  
(五) 11130581000222148Q-QT-001-0000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治股 法治股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4号)第四条第(二)项“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部门  
(五) 11130581000222148Q-QT-002-0000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治股 法治股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6号,2011年5月9日修改) 政府部门  
(五) 11130581000222148Q-QT-003-0000   各镇处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治股 法治股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制定机关应当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监察机关报送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可以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径送监察机关的法制机构:抄送本报人民政府的,直接抄报本机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部门  
(五) 11130581000222148Q-QT-004-0000   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河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争议的,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二)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政府部门  
(五) 11130581000222148Q-QT-005-0000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治股 法治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达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人和政府部门  
(七) 11130581000222148Q-QT-006-0000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自然人  
(八) 11130581000222148Q-QT-007-0000 公证员执业初审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公证与仲裁管理股 公证与仲裁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公证员  
(八) 11130581000222148Q-QT-008-0000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公证与仲裁管理股 公证与仲裁管理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  
(六) 11130581000222148Q-QT-009-0000 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六) 11130581000222148Q-QT-010-0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考核的初审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六) 11130581000222148Q-QT-011-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及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审查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  
(六) 11130581000222148Q-QT-012-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  
(六) 11130581000222148Q-QT-013-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基层法律服务所  
(六) 11130581000222148Q-QT-014-0000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18、依法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19、大力开展人民调解队伍培训工作。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人民调解员  
(七) 11130581000222148Q-QT-015-0000 缴存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  
(七) 11130581000222148Q-QT-016-0000 缴存律师执业证书   其他类 南宫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