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强化职业培训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0-03-25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61     字体:[  ]


   (一)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或求职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六类人员,下同)

2.     提供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个人银行账户(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者提供,下同)等。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3.     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市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类人员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4.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5.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

6.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邢人社办[2019]118号

(二)创业培训补贴

1.     适用对象:六类人员和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

2.     提供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个人银行账户(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者提供,下同)等。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3.     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4.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5.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

6.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冀人社字[2019]266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邢人社办[2019]118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1.     适用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     提供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还应再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     补贴标准: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5.     申请主体: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

6.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1.     适用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      补贴标准: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3.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

   4.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员

   5.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五)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   适用对象:对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提供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

补贴标准: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人员,按照对应专业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前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2)适用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

 提供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⑤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六) 项目制培训补贴

1.     适用对象: 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2.     提供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3.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

4.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5.     申请主体: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6.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七)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补贴

1. 适用对象:去产能企业组织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

2. 提供材料:培训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名册、接受转岗培训的职工签字、含培训课时总量及培训内容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3.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实现转岗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转岗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开展转岗培训前应向人社部门备案。

4. 补贴期限: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5.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

  6.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

(八)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 适用对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

2. 提供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请材料除前款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鉴定补贴

5.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员或鉴定机构

6. 依据文件:冀财规[2018]21号   邢市财社[2019]72号

         冀价行费[2018]86  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