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相对人救济方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0-02-29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国家有权机关予以补救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一)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