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19-10-21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基本情况:赵魁海 男 66岁 电话:13400189693 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南大街常锦胡同5号 身份证号:13220119531120001X
当事人赵魁海私宰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下午,我局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字[2019]093001号),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南宫市南大街常锦胡同赵魁海涉嫌加工熟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私自屠宰生猪行为的违法线索。我局立案,2019年10月1日下午,经我局执法一队现场检查、询问后确认赵魁海于2019年9月27日早5时在南宫市南大街常锦胡同5号院内私宰生猪1头。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及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现场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
赵魁海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送达赵魁海本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宰床1个,吊钩4个,刀子1把)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