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6-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94     字体:[  ]

南宫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01

 

申请人:XXX,男,XXXXXXX日生  

地址:XX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南宫市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风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05813500088960)不服请求撤销。于20204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05813500088960

申请人称:2020416日下午,我同朋友XXX到大高村XXX粮油门市串门,XXX要求一起喝酒,在喝酒时梁春香出去动车,在未熄火的情况下回屋叫我出去看一下,说车有异响,不太对劲,怕有故障。本人在未开车门上车的情况下,被警车拦截,在多名警察无一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问我:“喝酒了吗?”他们开始索要驾驶证和行驶证,我说:“我停下车(熄火的意思)”警察说:“你停下车没事,你拿一下驾驶证和行驶证”,本人误以为是当地民警在疫情期间对外地车辆和外来人口的例行检查,就出示了驾驶证和行驶证,我拿出手机要和梁春香打电话,想让她帮我说话,因为我是外地人方言不同。他们快速强行抢过我手机,不让我与任何人联系,强行将我带上警车,带到大高村镇派出所门口处,给我用了酒精探测仪问我:“吹出来是不是24”,我说“是”他们给我开了罚单,让我签字,不签字不给我手机,我是外地人,他们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为了要回手机,我只能按他们说的做,以为联系到了我朋友XXX就能帮我解释清楚,结果梁春香找到我之后,他们不听任何辩解,还威胁我朋友XXX说:“不配合就是暴力执法”。强制性扣留了我的机动车和驾驶证。

被申请人称:2020041621时许,XXX驾驶冀XXXX小型轿车,在南宫市大高村处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

综上所述,我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8960)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望南宫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8960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查处视频;2、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5、查获经过;6、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证书;7、孟圣杰驾驶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视频材料,申请人于202041621时许,在南宫市大高村被当天执勤民警查处。执法视频显示,当时申请人车辆出于发动状态,并且车后座位上坐有一名男性。由车辆状态可以看出申请人是发动行驶状态,不是申请人称的去检查车辆故障。此外在执法过程中执勤民警没有暴力执法行为,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机会。针对执法民警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本案民警执勤过程中身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警号对应着相应的警察,便于申请人的辩认与记忆,申请人可以知悉出警人员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执勤民警已经向申请人表明了执法身份。

本机关认为:南宫市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XXX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8960)事实依据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8960)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