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0-07-27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罚〔2020〕1-001号
当事人姓名:张占峰 性别:男 年龄:55岁
住址:南宫市垂杨镇垂杨村棉站西街路西南口
职业: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
身份证号:132201xxxxxx014316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7月16日9时15分,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邢台市政府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对垂杨镇棉站西街南口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的检查情况如下: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屋外广告牌上写着动物医院,门市内主要摆放饲料,有部分兽药,负责人张占峰正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让该门市负责人张占峰出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张占峰未能提供。执法人员认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当日下午对当事人张占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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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
3.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占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经营者张占峰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7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先告〔2020〕1-00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农动听告〔2020〕1-001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违法从业时间为3日以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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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南宫市树亚饲料门市负责人张占峰违法行为一般。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宫市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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