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变更公示)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0-10-27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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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公安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宫市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以上罚款。

  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3. 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南宫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法制大队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省和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局法制大队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办案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法制大队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法制大队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大队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大队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