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11-1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局(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我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举报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值班人员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后,应在24小时内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转交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

第七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八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受理投诉举报后,可以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及执法人员提交情况说明。同时,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或者执法承办机构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或者执法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