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0-03-01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19     字体:[  ]

河北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审核

事项

承办

机构

审核机构

提交的主要材料

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要点

1

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源管理部门

法制部门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查报告;

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陈述申辩笔录或听证笔录;

5.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1.执法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
认定的基本事实;
3.
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4.
适用的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5.
案件定性;
6.
拟处理意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稽查局检查部门

稽查局

审理部门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有关规定提交。


稽查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序号

审核

事项

承办

机构

审核机构

提交的主要材料

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要点

2

税收

保全

措施

税源管理部门

法制部门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具体条款规定,相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文书及其送达回证;

3.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相关材料;

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6.纳税人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银行账户情况(冻结存款适用)、纳税人资产状况(扣押/查封适用)

7.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1.实施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
认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金额;
3.
适用的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4.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还需说明责令限期缴纳情况、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情况;
5.
拟冻结存款(包括账户、金额等)具体情况;

6.拟扣押、查封财产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场所、数量、价值、权属等)。

稽查局检查部门、执行部门

稽查局

审理部门

序号

审核

事项

承办

机构

审核机构

提交的主要材料

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要点

3

税收强制执行

税源管理部门

法制部门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具体条款规定,相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及其送达回证;

3.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及其送达回证;

4.陈述申辩笔录;

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6.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7.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8.已冻结的资金情况;

9.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采取税收保全(扣押/查封)中的现场笔录、陈述申辩笔录;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等材料;

10.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1.实施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3.
催告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
4.
拟扣缴存款(包括账户、金额等)具体情况;

5.拟扣押、查封、拍卖财产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场所、数量、价值、权属等)。

稽查局执行部

稽查局

审理部门

序号

审核

事项

承办

机构

审核机构

提交的主要材料

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要点

4

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

税源管理部门

法制部门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
拟作出的税款征收决定及情况说明;
3.
相关文书、证据资料等。

1.执法人员的数量及执法资格情况;
2.
认定的基本事实;
3.
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4.
适用的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5.
案件定性;
6.
拟处理意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稽查局检查

部门

稽查局

审理部门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有关规定提交。


稽查局审理

部门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提交。


序号

审核

事项

承办

机构

审核机构

提交的主要材料

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要点

5

对数额较大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准

征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6.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7.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8.资产负债表;

9.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10.其他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等。

1.纳税人3个月以来申报纳税情况;
2.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成因;
3.
纳税人截止受理日的货币资金情况;
4.
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
5.
行政许可初步意见;
6.
作出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

注:1.各单位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法制审核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本清单中“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并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个月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2.本清单所称“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包括税务机关通过注明具体税(费)额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有关涉税(费)事项进行处理的执法行为。具体税(费)额不仅包括追缴税(费)额,也包括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得税前列支额、调减亏损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