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11-17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24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宫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情况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审批、案卷制作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综合管理服务股负责音像设备管理和全过程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办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邢台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环节及要求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抢险施救、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

第九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载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四)工作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符合使用要求: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执法人员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执勤用语、动作,记录视频资料应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重点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

(二)核对资料等执法活动;

(三)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像资料;办公室负责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独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像资料,及时向综合审批股移交有关影像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六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综合管理服务股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市行政审批局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文书送达、听证、询问当事人等执法情况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相关科室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定期组织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作风、审批过程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五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记录,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许可执法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综合管理服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