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11-17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许可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审批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南宫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之前,由综合管理服务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综合管理服务股进行审核。

第三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 

    (二)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影响的行政许可执法决定;

     (三)按规定属于重大的行政许可执法决定;

(四)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科室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科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科室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科室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综合管理服务股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予以补充。

第六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科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司法解释。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综合管理服务股和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科室。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需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科室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有特殊情况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综合管理服务股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科室负责提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综合管理服务股综合管理服务股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科室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综合管理服务股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科室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由承办科室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综合管理服务股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司法局或法律顾问咨询。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对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综合管理服务股对所作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意见负责。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综合管理服务股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股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服务股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