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11-17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65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许可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南宫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南宫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审批局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业务执法范围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业务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行政审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行政审批局受理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业务科室窗口要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一是河北政务服务网南宫站点和公告公示栏公示事前、事中、事后所需公开的全部内容;二是及时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二)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等更加便捷的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行政审批局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明白卡、咨询台等,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南宫站点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股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行政审批局综合管理服务股审查和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三)综合管理服务股负责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行政审批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审批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及时公开;

(二)公开期限。行政审批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经公示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南宫站点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