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3      发布机构:商务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  ]

 

 

 

南宫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  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  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场监管和商务服务股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