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11-23      发布机构:编办      浏览次数:21     字体:[  ]


中共南宫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办事,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市委办设立法律顾问,聘请1家律师事务所为我办的法律顾问。

第四条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市委编办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编办政策法规科研究、处理法律事务时涉及我办有关科室的,有关科室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有关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认为有关事项需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的,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科安排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职责、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重要改革事项的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立法项目中的重大制度设计和疑难问题研究论证;

(四)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设计及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研究论证;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以市编办为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合同、协议;

(八)接受市编办委托,代理以市编办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参与市委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面貌应当为中共党员;

(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处分;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法学硕士以上学历;

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编办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编办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编办机关有关科室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及时完成所聘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办理市编办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委办认为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市编办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委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利用市委办法律顾问的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市委办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市委编办机关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人选建议报编办领导批准后,以市委编办名义聘为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六条编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法律顾问连聘连任、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外聘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市委办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委办有权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和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预算。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