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第00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7-16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51     字体:[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2021〕第005

当事人: 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你(单位)于 2021620实施了 在北城街群英湖公园门口前施工现场切割作业的行为,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16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620日,在北城街群英湖公园门口前施工现场切割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0216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1】第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在北城街群英湖公园门口前施工现场切割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 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处立即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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