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10-12 发布机构:编办 浏览次数:87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办理依据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受理机构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批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审批时限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咨询途径
(一)办公时间:工作日
(二)办公地址:南宫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326房间
(三)办公电话:0319-7297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