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第00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11-16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南城管罚决字(2021)第006号.docx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2021〕第006

 邢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你(单位 在富强路东侧建设的××××沿街商业楼项目的行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机关 2021 11 8案调。经,  在富强路东侧建设的××××沿街商业楼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勘验笔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询问笔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1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1】第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单位 在富强路东侧建设的××××沿街商业楼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应当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建设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中的处罚量化标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以工程造价8%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作如下政处

1、处以罚款80504元。

罚款,你(单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不缴罚款关将《中人民和国政处法》第十一的规,每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