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2〕006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2〕0062号

被处罚人耿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2月16日下午,在北胡街道xx村樊xx家中发现李xx(赌资133元)、郭xx(106元赌资)、李xx(690元赌资)、耿xx(33元赌资)四人在一起打麻将赌博,四人赌资共计962元。耿xx(赌资205元)、李xx(141元赌资)、耿xx(150元赌资)、耿xx(赌资29元赌资)四人在一起打麻将赌博,四人赌资共计525元。现场共发现8人利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共计登记赌资1487元,樊xx为上述打麻将的8人提供场地和赌具并收取每人4元费用。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现场检查笔录、樊xx陈述和申辩、李xx陈述和申辩、郭xx陈述和申辩、李xx陈述和申辩、耿xx陈述和申辩、耿xx陈述和申辩、李xx陈述和申辩、耿xx陈述和申辩、耿xx陈述和申辩、现场查获赌资共计1487元、赌具麻将2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耿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北胡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