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凤)行罚决字〔2022〕006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凤)行罚决字〔2022〕0067号

被处罚人胡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xx村xx组xx号现住址:南xx翡翠公馆工地。

现查明:2021年12月27日14时许,在南xx翡翠公馆工地8号楼与11号楼中间西侧,张xx因向工程现场人员胡xx要施工使用的轻砖时发生口角后,胡xx对张xx实施殴打,胡xx用安全帽打了张xx的手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胡xx的陈述,受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凤岗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