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吴)行罚决字〔2022〕006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6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吴)行罚决字〔2022〕0068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吴村乡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吴村乡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2月6日晚上十点左右,吴xx民警在徐庄村徐xx家检查时发现李xx、俆xx、李xx、徐x收、徐xx、张xx、徐x台等七人以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李xx携带赌资20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证人证言、物证、违法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