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2〕007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2〕0070号

被处罚人孔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2月25日21时左右,孔xx在北胡街道xxx村内李xx家小卖部门前用铁锨和菜刀攻击张xx,在用菜刀砍打张xx时,造成张xx头部右侧和右胳膊受伤流血。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孔xx陈述和申辩、张xx陈述和申辩、证人王xxxx、证人张xx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孔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