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环安)行罚决字〔2022〕007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环安)行罚决字〔2022〕0071号

被处罚人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02月18日10时许,匿名报警:在南xx垂杨镇xxxx村村南自然坑内,倾倒了大量工业垃圾。经查,宋xx村村民宋xx在家中加工汽车坐垫,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人造毛、海绵工业垃圾。2022年02月10日晚上,宋xx因家中堆积的加工汽车坐垫的下脚料人造毛、海绵比较多,宋xx便开着一辆单排小货车将这些下脚料倾倒在宋xx村南一个自然坑内。

以上事实有宋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