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2〕007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2〕0073号
被处罚人张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3月02日22时40分许,张x酒后肆意前往乔xx家中滋事,踢踹乔xx家大门,不听他人劝阻殴打乔xx,造成乔xx嘴唇破皮流血,乔xx家中大门有破损。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证人证言、嫌疑人张x陈述和申辩、被害人乔xx陈述和申辩、乔xx提交案发监控、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