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2〕007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8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2〕0074号

被处罚人马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03月07日14时许,段芦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巩xx等人在疫情防控巡逻发现肃临公路东一门市开门且门外有一女子遂上前宣讲防疫政策,后该女子丈夫马xx与巡逻人员发生冲突并将巡逻人员关在门市里不让出来,导致段芦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巩xx等人不能履行职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马xx陈述、巩xx、马xx证言、视频录像、执法证件、悔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段芦头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