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明)行罚决字〔2022〕007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明)行罚决字〔2022〕0075号

被处罚人薄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1月7日下午,冯xx开车路xxx村的时候,薄xx在公路上铺塑料纸打算晾粮食,冯xx拐弯的时候轧到薄xx的塑料纸后,薄xx用砖投冯xx开的汽车将冯xx的汽车后保险杠砸坏,经南宫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冯xx被损坏的汽车后保险杠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冯xx的陈述、薄xx的陈述和申辩、汽车被损坏部位的照片、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七十六.1之规定,现决定对薄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