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网)行罚决字〔2022〕007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网)行罚决字〔2022〕0077号
被处罚人王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xxxxxxx村xx号现住址:南xx梧桐人家小区11-1-502。
现查明:2022年01月10日15时许,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刘xx及其妻子王x在2021年5月-8月期间通过购买来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大量注册京东账号,领取优惠券、红包并在自己开设的5家京x店铺中进行虚假购物后再虚假发货的方式套取京东、京x平台优惠券、红包4021.5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xx、王x、路xx的陈述、京东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刘xx、王x经营的5家店铺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第二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