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明)行罚决字〔2022〕007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3-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68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明)行罚决字〔2022〕0078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3月12日下午13时许,南宫市明化镇xx村村民孙x起在村南耕地里给其姥爷上坟引燃秸秆、杂草产生大量烟雾,造成过火面积22平方米,违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松和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郭xx的陈述,孙x起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照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秸秆禁烧的决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起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