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宫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南政办字〔2020〕14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     字体:[  ]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宫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邢台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宫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南宫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十部门关于《邢台市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以来南宫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含在建)城镇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移交和管理。

第三条 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新建小区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除外)以及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转运、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等设施。社区便民市场(菜市场)作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参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前,教育、文广体旅、卫健、民政、城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严格监督落实。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相关部门批准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各地要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作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的重点监管内容,自然资源、城市执法、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调整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模、位置,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公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有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附件。

第八条 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移交至市教育部门,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移交至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设施移交至市卫生健康部门,养老设施移交至民政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移交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便民市场(菜市场)、生活垃圾收集、公厕、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等设施移交至市城市管理部门,特殊情况接受单位由市政府指定。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如期交付使用。对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非经营公共设施项目,可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规划核实后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接受单位提交书面移交申请,接收单位要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受。未纳入移交接受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相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移交后,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对于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在建成投用前,建设单位应安排过渡性设施,保证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护。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市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三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有不履行承诺、批而未建、建而未交等不良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拒不配合、阻扰、干扰正常移交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依据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