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1-11-22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南宫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1〕8号

 

申请人:***。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南宫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伟社

     申请人不服南宫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宫公(紫)行罚决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南宫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宫公(紫)行罚决字******)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9号下午19点左右,去紫家镇西高庄村优秀皮毛有限公司拉货,到厂后发现有人等待拉货,我就要回家时,郝某拦路不让走,打电话叫来了陈某。陈某来后对我辱骂推桑,这期间陈红延让郝亮拔走我的车钥匙,我给郝某多次索要,郝某说没有拔走,最后我采取报警,等办案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后,给郝某索要我的车钥匙,郝高还是不承认拔走车钥匙,我当时告诉民警这个地方有监控,可以去调取监控。在调取监控期间,郝亮把我的车钥匙放在了我的车驾驶座位上,等我们看到钥匙后,准备离开。陈某把我车钥匙夺走后丢掉,厂子负责人和跟我干活的人一起去捡钥匙,这时陈某还是继续辱骂我,等陈红延接近我后掐住我的脖子,用力很大指甲都深陷皮肤里,当时我喘不过气来,幸亏跟我起干活的人及时劝开,当时民警问我有没有感觉不适,我告诉民警没有感觉怎样。如果当时办案民警不在后果不敢想象,办案民警在现场时陈某说他用钱砸死我,陈某是对民警和法律的藐视。

回家后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我感觉不适,有些喘不上气胸闷头晕,后又休息一个小时左右感觉还是喘不上气,头疼,家人赶紧送我去南宫县医院,当晚我二次报警,办案民警于6月30号到南宫县医院询问我情况后,询问我完以后当天下午我家人给紫冢派出所打电话咨询此事怎么处理,办案民警告诉我回来后去派出所,出院后我到紫冢派出所又录了一份口供。自报案后我多次给紫家派出所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一直没有给出我答复。在8月3号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紫家派出所在电话中告诉我,对陈某500元罚款处罚。让我去拿处罚决定书拿到紫冢镇派出所在2021年8月2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陈红延500元罚款,我对此处罚特别不服,陈某对我辱骂殴打一事,我有证人和监控视频作证,派出所有明显袒护对方意向。

此事情节特别严重,办案民警在现场时陈红延就敢对我辱骂殴打,陈红延是对民警和法律的藐视。在我住院期间陈红延没有一次去医院看往,没有悔过之意。到现在都没有解决我的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于公于私。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对此我对紫冢派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29日19时许,陈某某与陈某有竞争矛盾,后某指使郝亮将陈某某的车钥匙藏起来,后陈某某与陈某因车钥匙发生口角,陈某用手掐住陈荣彬的脖子推了一下。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治安管理处罚处罚裁量标准》六十三、1、(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分析:陈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这次殴打事件因误会而起。双方互骂引起陈某用手掐了一下陈荣彬脖子的行为。且伤害后果较轻,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的伤情进行了伤情鉴定,为不足轻微伤。

经综合分析,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矛盾因利益而起,对陈红延处以该档次最高的罚款比较合适,并无不当。

审理查明:2021年6月29日19时许,陈某与陈某某有竞争矛盾,后陈某指使郝亮将陈某某的车钥匙藏起来,后陈某某与陈某车钥匙发生口角,陈某用手掐住陈荣彬的脖子推了一下,南宫市公安局紫冢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治安管理处罚处罚裁量标准》六十三、1、(4)项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南宫市公安局紫冢派出所提供的陈荣彬被殴打案案卷。

本机关认为:南宫市公安局紫冢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南宫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邢宫公(紫)行罚决字***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