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宫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1-06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城管〔20221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清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公示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职权范围;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等。

(三)执法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事项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清单》等。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本局的行政执法流程图,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

(六)救济途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监督方式:本局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开

第六条 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本局应当在南宫市信息公开平台和对外宣传公开栏上主动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地址和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等况。

第三章 公示机制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法制股牵总负责,局各执法科室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各执法科室应当明确一名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事前、事中、事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各执法科室负责梳理汇总,报法制股审核,待审核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外公示、发布和更新。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出错需要更正的,由执法科室提出意见,报局法制股调查核实后,进行及时更正。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由法制股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经局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

(一)法制股组织执法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进行公示。

(二)法制股组织各执法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本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法制股组织各执法科室编制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进行公示。

(四)法制股组织各执法科室清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本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科室提出修改意见,交法制股审核后,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本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案件终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本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通过本局协调,经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查后,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按照以上程序及时撤下,撤下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需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公示的范围和载体

十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 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五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城管微信公众号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南宫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载体查询城管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本局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