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宫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1-06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城管〔20222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终结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视频监控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除本制度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六条 法律股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一节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受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承办案件人员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等,承办科室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拟办意见,承办科室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承办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受移送机关、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执》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

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承办案件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场所进行检查的,承办案件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见证人基本情况、检查人执法证号、记录人基本情况、告知事项、现场基本情况(附现场情况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等,尾页写上“上述笔录内容已阅,情况属实,无异议”,被检查人、检查人、见证人及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的,承办案件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案由、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人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人、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的基本内容等,尾页写上“上述笔录内容已阅,情况属实,无异议”,最后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笔录为多页时,被询问人应按骑缝手印。

进行询问和调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需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通知书》,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取证的事由,取证的依据,并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和备注项,最后被抽样取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同时执法人员要注明其执法证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物品清单上注明。

    在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根据物证调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根据法律的规定,需对抽样取证的物品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并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依据,抽样取证物品的处理意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签的原因及理由。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下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签名盖章,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其执法证号,最后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执法人员需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进行处理的,此时应下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详细记录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物品处理的意见和法律依据,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签字,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填写其执法证号,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目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最后注明行政机关的名称盖公章及日期。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陈述(申辩)笔录》,详细记录陈述和申辩开始时间和结束的时间、地点,有陈述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有陈述的目的,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注明“上述陈述(申辩)笔录内容,记录属实”,最后陈述(申辩)人和记录人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行政机关应举行听证,并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谁担任主持人、谁担任听证员、谁担任书记员,听证前应做的准备工作,注明联系人及电话,最后单位盖公章注明日期。

在听证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的签名盖章等。

进行听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听证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听证报告》,详细记录案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争论焦点问题,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案件人员填写《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记录案件调查的来源和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处罚的依据,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办案人员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审核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承办案件科室应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报法制股进行审核,待法制股审核后,提交局集体讨论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案号、时间地点、集体讨论的原因、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列席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最后参加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 承办案件人员对案件材料予以整理登记后,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详细记录案件来源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案情及审理的依据的内容,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制股审核,待法制股审核后,将《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交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行政执法人员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途径和期限,罚没许可证编号,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送达当事人。

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需进行改正的,执法人员可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案件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的,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填写《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详细记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名称和姓名,送达日期、地点和方式,收件人签字盖章及收件日期,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送达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立案时间,案件承办人及执法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的内容,处罚执行的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承办人和承办科室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结案后,承办科室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案卷,报法制股审核备案。

第二节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类:对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凭证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冻结存款(汇款)类:对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送达凭证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送达凭证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对行政决定书、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送达凭证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对行政决定书、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送达凭证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对行政决定书、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代履行决定书、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送达凭证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五条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对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送达凭证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一节 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音像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三十九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

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四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四十二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每台执法记录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执法人员在使用音像设备的过程中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音像设备损坏。

第四十四条 执法科室负责人负责执法记录音像设备的发放和登记,并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分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保存到执法科室专用信息管理库。

第四十六条 各执法科室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档案,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报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四十九条 音像记录信息按照低、中、高三类风险等级分类。日常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数字城管等不涉及当事人钱、物的管理行为归类为低级,留存期限为的3个月。涉及罚款、暂扣物品的,归类为中级,留存期限为1年。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定为高级风险,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留存音像资料:

(一)对城管工作不满、抵触情绪严重或之前发生过执法冲突、纠纷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节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局法制股定期对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十二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五十三 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