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2-05-2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79     字体:[  ]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动监)罚〔2022〕1


当事人姓名:王娜        性别:        民族:

电话:183xxxxxxxx     身份证号码:132201xxxxxxxxxxxx

住址:南宫市段芦头镇xxx村xxx号

单位名称: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1xxxxxxxxxx  

经营场所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芦头镇xxx村xxx号

当事人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经营者王娜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接到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后,2022年5月9日11时30分,南宫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位于南宫市段芦头镇文昌花园大门南侧50米路东(xxx村xx号),该店为两间上下两层,门窗卷帘落锁,无人,卷帘窗上张贴A4纸:本店已搬迁至清河领袖楼邸。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门店经营者王娜到场开门接受执法检查,王娜到场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的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经营者王娜称该门店4月下旬已搬至清河,并确认于2022年3月27日销售宠物猫一只,没有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王娜打开门店卷帘门,该门店已空置。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日立案。

2022年5月10日上午,对当事人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经营者王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于2022年3月27日在没有经过检疫,没有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宠物猫一只,售价1800元。

上述事实查证属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二:当事人王娜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照片3张

证据四:当事人王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

证据五:当事人王娜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

证据六: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七:当事人王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宠物猫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 2022〕1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南宫市有猫腻宠物店经营者王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卫生部分)第10条第一项:较轻“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其违法货值1800元,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罚款3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办案机构出具的南宫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中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