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1-19      发布机构: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44     字体:[  ]

河北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消防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下列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首违免罚。一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下列情形:

1.非固定物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完毕的;

2.非固定物临时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

3.非固定物临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

4.在非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及时改正的;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及时改正的;

7.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

(三)无主观过错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下列情形:

1.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四)法定不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