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3-16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7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30301 

 

当事人:石某春,性别:男,身份证号:13220119XXXXXXXX1X,工作单位:南宫市垂杨镇石辛庄村,职务:务农,电话:134XXXXXXXX。

根据上级推送火情本机关于202332日对你吸烟引起南宫市垂杨镇石辛庄村西南方向0.7公里处出现露天焚烧火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3月1日17点15分左右路过南宫市垂杨镇石辛庄村西南方向0.7公里处时吸烟,引起杂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空气,影响空气质量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

2.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南宫支行,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垂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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