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3-06-29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7     字体:[  ]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农(种子)罚〔2023〕2

当事人: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19**年*月   联系电话:159******身份证号:132************ 地址:南宫市****     

当事人 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张**)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对位于南宫市东阳商城的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执法人员在门市经营者张永涛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档案资料、备案手续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门市一角摆放着由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秋乐618”玉米种子10袋,审定编号:豫审玉20190018,(冀)引种【2020】第1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A(豫)农种许字(2022)第0002号,每袋净含量4200粒,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执法人员让经营者提供该批种子的备案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对现场经营的种子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让门市经营者签字进行了确认。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执法人员于6月5日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的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购买种子的进货记录和该批种子的销售记录,调取了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以每袋2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涉案玉米种6包(120袋),合计2400元,购买后摆放在门市一角以每袋价格25元销售了110袋,。当事人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没有向推销员索要种子备案所需的手续,没有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门市实施监督检查过程;

证据二:种子实物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种子的种类;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和事实;

证据四:种子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经营的种子为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证据五:种子进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和销售种子的数量;

证据六:种子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种子的事实;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年6月12日,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于6月12日执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的内容,完成了对涉案种子的网上备案。

南宫市盛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120袋,每袋购买金额20元,总计货值金额2400元。以每袋25元价格销售110袋,销售金额金额2750元。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第十二条第一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南宫市工商银行 缴纳罚(没)款。(地址:青年路356号),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宫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2510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