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7-26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

第五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第六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 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七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 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