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行政审批局对南宫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号建议的答复

体裁分类: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6-29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62     字体:[  ]

吴敬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然气车辆无法使用清洁能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259号)文件精神:“省局《关于回复气瓶使用登记的函》(冀市监函[2019]666号)即行废止”的要求,对于原始资料丢失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目前不能再依据冀市监函[2019]666号文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对于您提到“无法提供气瓶合格证或批次检验报告,无法办理登记证”的情况,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给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是前期办理过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因车辆过户等原因导致气瓶登记证等原始资料丢失的,现气瓶所有者可凭原监管部门登记的相关资料和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二是从未办理过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且原始资料丢失的,现气瓶所有者可联系原车主(车辆已过户的)查找原始资料,或直接联系气瓶生产厂家重新出具气瓶批量检验证书(检验已超期的,另需提供新的检验报告)、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合格证及燃气系统安装检验合格证等,再依据以上资料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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