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未休年休假有补偿吗?用人单位倒闭,职工退休咋办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3-12-14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3     字体:[  ]

网民@lije”:

  用人单位倒闭了,职工退休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职工下岗失业后,可以在新的就业单位,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网民“迎风”:

  退休人员去世后,剩下的养老金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再发放。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退休人员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间等因素确定。

网民“美希”:

  领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会停发失业保险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根据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

网民Chen??????”: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网民“好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国家统一还是各地不一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网民Wo”:

  如何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您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等服务渠道)、掌上12333App,也可以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官网、社保经办服务窗口、社保自助终端设备、社银合作网点、拨打12333咨询电话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查询打印。

网民Thea”:

  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未规定劳动合同文本丢失的具体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若劳动者本人保存的劳动合同遗失,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采取复印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

网民“朵儿”: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怎么确定?需要双方都签字才算生效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网民“桃桃”:

  员工医疗期内不能到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民Xinhua”:

  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离职后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