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享用工?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4-02-18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78     字体:[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所属单位即酒店应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结  论

  周某可以要求酒店为其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