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4-03-04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     字体:[  ]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40201

当事人:赵   

身份证:13220119XXXXXXXX90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2024222日对你南宫市垂杨镇东马固村村东耕地上取土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2月1日在南宫市垂杨镇东马固村村东耕地取土。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南宫支行,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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